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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分类
1.1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Ⅱ类:用于除煤矿瓦斯气体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
Ⅱ类设备的再分类:
——ⅡA类:代表性气体是丙烷;
——ⅡB类:代表性气体是乙烯;
——ⅡC类:代表性气体是氢气和乙炔。
注:ⅡB类的设备适用于ⅡA类设备的使用条件,ⅡC类设备适用于ⅡA和ⅡB类设备的使用条件。ⅡC类设备表示防爆等级高,但并不表示该类设备性能最好。
Ⅲ类:用于除煤矿之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
Ⅲ类设备的再分类:
——ⅢA类:可燃性飞絮;
——ⅢB类:非导电性粉尘;
——ⅢC类:导电性粉尘。
注:ⅢB类的设备适用于ⅢA类设备的使用条件,ⅢC类设备适用于ⅡA或ⅢB类设备的使用条件。
1.2 特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按某一特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试验,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信息应记录在防爆合格证中,并在设备上进行相应地标注。
二、设备保护级别EPL
2.1 定义:
2.2 分类
煤矿瓦斯:Ma、Mb;
爆炸性气体用环境设备:Ga、Gb、Gc;
爆炸性粉尘用环境设备:Da、Db、Dc。
三、区域分类
3.1 爆炸性气体环境按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
0区(Zone 0):易爆气体始终或长时间存在;连续地存在危险性大于1000小时/每年的区域;
1区(Zone 1):易燃气体在仪表的正常工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或存在;断续地存在危险性10~1000小时/每年的区域;
2区(Zone 2):一般情形下,不存在易燃气体且即使偶尔发生,其存在时间亦很短;事故状态下存在的危险性0.1~10小时/每年的区域;
3.2 可燃性粉尘环境按出现频繁程度、持续时间和粉尘层厚度分为:
20区(Zone 20):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1区(Zone 21):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22区(Zone 22): 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
防爆电气设备分类适用区域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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